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2號
KMDV,101,建,2,2012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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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順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和
被   告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 101年度司促字第242號),嗣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即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7日裁定命原告其於送達 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467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 4月2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 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表在卷可佐,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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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