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6號
KMDV,101,司催,6,201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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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慧麗
關 係 人 金門縣物資處
法定代理人 許明鴻
關 係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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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件支票是本行支票) 101年度司催字第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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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 款 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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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臺灣銀行金門分行│98年7月6日│ 80,000元 │0000000 │金門縣物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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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無庸登載報紙)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校對登報內容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 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



五、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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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