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77號
KMDV,101,司促,477,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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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林聖媛原名林瑞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玖佰伍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
   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
   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
   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
   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
   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
   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
   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101年4月4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
   討,迄未清償,至101年5月9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
   款本金42,32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67,627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聖媛(原│民國101年5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42328 │名林瑞媛)│10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聖媛(原│民國101年5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42328 │名林瑞媛)│10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300元,延滯 │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40│
│  │   │     │      │      │0元,延滯第三 │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500元,延滯 │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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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