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6號
KMDV,101,司促,466,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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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債 權 人 呂惠貞
債 務 人 鄭鴻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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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