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號
債 權 人 呂惠貞
債 務 人 鄭鴻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陸萬伍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