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6號
KMDV,101,司促,436,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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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邱泓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貳佰壹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10,217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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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