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張宗榮
蔡玉美原名蔡阿茶.
上列債權人張宗榮、蔡玉美(原名蔡阿茶)與債務人張宗明間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均為第三人張天發之繼承人,張天發 於民國80年6月15日死亡後,繼承人尚未為遺產之分割,因 債務人擅將張天發之遺產中之座落於臺北市○○區○○段一 小段707、708地號土地之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4、68 0建號建物及資生堂醫院經營權之分派盈餘予以侵佔而使用 收益不當獲利甚鉅,是以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二人中之蔡玉美( 原名蔡阿茶)似非張天發之繼承人,另張天發生前亦非資生 堂醫院之出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且張天發之上述不動產業經 張天發於生前與資生堂醫院定有契約,提供予資生堂醫院使 用,有本院職權查得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12號、99 年度重訴字第213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則債權人主張 之原因事實,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 101年3月20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張天發之繼承系統表、查報上 開不動產是否仍登記在張天發名下、張天發生前是否為資生 堂醫院之股東或合夥人等,而得對資生堂醫院享有盈餘分配 請求權、債務人占用張天發遺產之期間及對債務人各請求新 臺幣1,500萬元之金額,是如何計算得出等。上開補正通知 業於101年4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 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