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號
LCDV,101,補,9,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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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曹嫩妹
訴訟代理人 曹爾捷
被 告 陳木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曹嫩妹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29,504元(151.99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41.11平方
公尺*2,477元/平方公尺=729,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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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