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宏真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8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宏真 因加重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吳宏真涉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前開罪名依同法第314 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曹祥平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具 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查,依前開法條 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曹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