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陳學豪
被 告 戴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理賠計算書、發票、估價單、行車執照、受損照片等件為證,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函附之交通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損害賠償及代位求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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