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6年度,297號
SDEV,96,沙簡,297,2012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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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楊子芳
      鮑澤仁
被   告 林慶全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主文第一項後段「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違約金利率,就民國95年8月8日至95 年10月8日間,係請求依遲延利率之10%計算,且原判決理 由中亦為相同之記載,顯見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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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