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149號
原 告 蔡佳洲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毅民等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追加臺中市○○區○○段二七之二地號土地其他全體共有人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定不動 產界線之訴訟,係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 ,其經界不明,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此項單純定不動 產界線之訴,屬形成之訴,其目的乃依法之裁判而達到創設 式變更經界之法律效果,其效力及於相鄰地共有人全體,是 以,訴請確認界址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相鄰地之共有人全 體,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69年度 台上字第4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是本件因訴訟標的對於相鄰地之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 ,故其兩造當事人須為共有人全體,缺一不可,否則其當事 人適格即有欠缺。而查本件坐落臺中市○○區○○段27之2 地號土地為原告蔡佳洲與蔡瓊瑩、蔡瓊瑤、蔡瓊儀共有,原 告起訴未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一同起訴自屬當事人適格有所 欠缺,而其欠缺得以補正,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正其餘共有人為原告,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