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衡林、賴基成、賴基
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7,46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