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186號
TYEV,101,桃補,186,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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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補字第186 號
原 告 陳意生
被 告 新高第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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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高第美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