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180號
TYEV,101,桃補,180,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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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李莊秀慶
李子春
李子祥
被 告 呂阿寅
陳松漠

吳水龍

蕭水昌

林秋燕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1,700 元【計算方式:
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桃園縣龜山鄉○○○段大湖頂小段74
之2 、90、92之2 地號土地共約485 平方公尺土地之價額43萬1,
650 元(即485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90 元=43萬1,
650 元),加上新北市樹林區○○○段橫坑子小段1 之4 地號土
地之價值1 萬零50元(1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70 元
=1 萬零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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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