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隆
被 告 台灣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地球慣性料枝工程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趙永青
被 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5,863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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