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吳映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池東育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