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1年度,77號
TYEV,101,桃簡聲,77,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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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肇基
      陳肇義
      陳愛妹
      李陳素玉
相 對 人 呂沛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24304 號 拍賣公告之記載為由,對於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1201號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故聲請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以保權益云云 。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雖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 對相對人固曾提起再審之訴,並經本院分101 年度桃再簡字 第5 號事件審理,惟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 以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 第24304 號之強制執行程序,已於法無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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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