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3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陳姵瑩(即陳萬來之.
陳榮輝(即陳萬來之.
陳羽靖(即陳萬來之.
陳冠熹(即陳萬來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 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以及「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 一部,在前條(即第18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該 法院管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項、第19條規定甚 明。所謂遺產上之負擔,係指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所負債 務,或繼承開始後所發生應由遺產負擔費用之債務而言。凡 因遺產上負擔而以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被告 提起之訴訟,皆為因遺產上負擔而涉訟。次按「共同訴訟之 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即第19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以及「訴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8條第1 項並定有明 文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內容,依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當 係屬於「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者,而本件繼承開始即被繼 承人陳萬來死亡時,其住所地係在苗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所留遺產為11筆土地,分別位於苗栗 縣之通霄鎮及後龍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在卷可按,且被告等人之住所地復係分別位於桃園縣、臺南 市、苗栗縣,並未於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則揆之前揭法條 規定,本件自應由遺產所在之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萬來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為共同管轄法院之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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