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1年度,31號
PCEV,101,板聲,31,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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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連嬌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16, 970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4245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66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1年度板簡 字第66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地字第34245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
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 年度板簡字第669 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 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聲 請執行之債權額新台幣116 ,970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 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 婷 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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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