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596號
PCEV,101,板簡,596,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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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96號
原   告 王含笑
被   告 徐玉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1 年度板簡字第498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淑秀係「品工室內設計」負責人 ,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1日承攬原告新購新北市○○區 ○○路一段360號5樓套房裝璜工程,因有部分工程未完工, 另已施部份亦有瑕疵,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第 495條、第767條、第231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及返還所有物等情,被告於調解程序則以:已起訴請求 原告給付工程款,由 鈞院101年度板簡字第498號事件受理 在案等語置辯。
三、經查:被告黃淑秀(即品工室內設計)曾訴請原告給付工程款 ,現由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498號事件(萬股)審理中,並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刑事案卷可佐,該案為本事件之先決問題 ,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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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