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278號
PCEV,101,板小,278,20120530,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78號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徐翔裕
被   告 張聯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7 月19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