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903號
PCEV,100,板簡,1903,2012051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190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淑慧
法定代理人 陳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萬貳仟零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承攬被告「臺北縣登山步道系統第五期改善工程(汐 止地區)」(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 日完成驗收作業,並依約繳納新台幣(下同)302097 元保固保證金,保固2年,惟於保固期滿日後,被告無緣 由要求被告履行保管及保固責任,並要求限期改善逕行認 定之缺失,經原告要求召開協調會未果,雙方無法達成合 意,爰依法提起訴訟事。
(二)系爭工程契約保固期限,依契約第16條第1項約定保固期 限已於100年5月1日屆至,原告於保固期屆滿後,已無保 固義務,被告未於保固期間內,確認系爭工程契約之保固 事項,反而於100年5月19日保固期間經過後,方才確認系 爭工程契約之保固事項:
1.按「本契約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除損耗品 外,由乙方保固二年。」、「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 方通知乙方改正。」、「保固保證金之額度為結算總價百 分之三。」、「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日內無息發還。」、「本契約驗收合格後,乙方(即原 告)同意與甲方(即被告)指定之接管單位辦理點交,該 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或拖延時,甲方同意負責處理 ,並同意在驗收合格後20日內處理完畢,否則同意由甲方 自行接管。甲方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時,乙方不再負 責保管本契約,且甲方同意不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給付 保留款之理由。」,契約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第 11項第1款、第5款、第15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2.次按「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



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 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節規 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 所不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08條、第373條、第 34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3.經查:系爭工程於98年5月1日完成驗收,依約,所有已完 成之工程在驗收後即由被告負保管責任,原告之責任範圍 ,僅止於系爭工程契約規定之保固事項之維護,且系爭工 程之保固期限為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二年( 即98年5月2日至100 年5月1日),故本案工程保固期間業 已屆至,惟被告遲至100年5月19日始辦理保固期滿移交會 議,逕行認定缺失項目要求被告限期改善,上開會議依系 爭工程約第15條第8項約定,本應於驗收合格後20日內由 被告自行接管後,並於保固期內自行召開,惟卻逾契約約 定保固期限方召開,且該延誤顯可歸則於被告之事由,依 約,原告於該時點無需負擔契約約定期限外之任何保固責 任。又原告到場會勘,僅義務擔任領勘作業,並非承諾、 放棄或新合意任何法律、系爭工程契約所賦予原告之權利 。
(三)系爭工程規定杜鵑花植栽並非保固範圍,杜鵑花枯死補植 非屬原告責任:
1.按「本契約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除損耗品 外,由乙方保固二年」、「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 通知乙方改正。所謂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 效益不符合本契約規定等。」,契約第1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本案杜鵑花、小葉馬纓丹之保固維護,依契約第1 條第1項及單價分析表備註,其保固期間為自驗收合格日 起算6個月,此乃契約第16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因杜鵑花 、小葉馬纓丹等屬耗損品非屬原告之保固範圍)且依契約 第16條第2項規定足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效益不符 合本契約規定之瑕疵方為本案工程契約之保固範圍,而保 管責任並非本案工程之保固範疇。
3.復查:系爭工程於98年5月1日已完成驗收,杜鵑花、馬櫻 丹等非屬隱閉或掩蔽部分,原現地施作數量,被告於驗收 結算之時,即已如數清點和結算書圖相符,方可能完成驗 收程序並撥付工程尾款,又原告僅負擔6個月之養護責任 ,且原告並不負擔保管責任,故工程標的物自交付時起( 驗收合格)既已置於被告實力保護下,則交付後工程標的



物之毀損滅失,本應由被告承受負擔其危險。而100年5月 19日所辦理系爭工程保固期滿移交汐止公所接管案會勘紀 錄結論第1項內溝山登山步道敘及翠湖步道杜鵑花數量不 足,請補植20株、樁位14翠湖,杜鵑花數量不足,請補足 結算數量222株,姑且不論被告該移交會議顯已逾保固期 間100年5月1日,惟該工程標的(即杜鵑花)原告均已交 付予被告,此均移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保管責任,又原告 就此工程標的(即杜鵑花)依本案工程契約不負擔保固責 任,故上開移交會議之補植杜鵑花,於法顯然無據。(四)依契約之約定,單價分析表之順序優先於契約後附之契約 「施工說明書及規範」,且系爭工程單價分析表工作項目 :新橫擋木階,其工程名稱之工項並無防腐處理,又系爭 工程位於潮濕多雨山區○○○○○道等以木料施作工項, 工程契約並未規定有防腐處理,當可能因現地環境逐漸腐 壞,屬保固除外條款之正常零附件損耗:
1.按「本工程施工規範、解說內容補充說明、契約條款、圖 說、標單等均有同等效力,作為相互交叉使用,承包商均 應照辦。記載不一時則依圖說、施工規範、標單、契約條 款的『先後順序』為施工依據。」,此施工說明書第00章 總則、一、3定有明文。依據工說明書第00章總則、一、3 之規定可知:單價分析表之順序與施工說明書及規範、細 部設計圖說不一致時,依契約編排的『先後順序』為施工 依據,故本案工程契約之先後順序依序為契約本文條款、 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決標 公告、標單、投標須知、……施工說明書及規範、細部設 計圖說。從上述順序可知,單價分析表之順序遠遠優先於 施工說明書及規範、細部設計圖說。
2.次按「新橫擋木階;南美柚木:木料加工組立;油漆;搬 運工;工具損耗、鋼筋及五金另料」、「凡在保固期內發 現瑕疵者,應由乙方(原告)於甲方(被告)指定期限內負責 無條件改正。逾期………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 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契約 附件之單價分析表、契約第1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經查:工程契約附件之單價分析表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 之規定屬於工程契約之一部分,又系爭工程契約附件之單 價分析表工作項目:新橫擋木階,其工程名稱之工項並無 防腐處理,惟參照被告相同工程之工項,則有ACQ防腐處 理,因系爭工程總價採實作實算,單價分析表之每一工項 、每一單價均會影響到原告參與採購投標之底價決底,又 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契約,本質上屬於被告(機關)單方制



訂且不可磋商之契約,基本上本案工程單價分析表未規定 需經ACQ防腐處理,被告需受此單價分析表之拘束,故原 告依照本案工程之單價分析表施作,於法有據。而100年5 月19日系爭工程保固期滿移交汐止公所接管案會勘紀錄結 論第1項內溝山登山步道敘及框架式枕木破損5支、舊枕木 破損30支及新橫檔木階梯破損170支、五指山古道新橫檔 階梯破損28支、枕木破損8支及3米棧橋木板破損1塊等皆 責令原告更換。惟如圖說P-03枕木階及框式步道施工詳圖 中可知,上開工項原料皆為木料,相關規格、尺寸、材質 皆符合契約規定,並於98年5月1日完成驗收在案,然因系 爭工程位為潮濕多雨山區,木料亦直接接觸土壤面,又參 照上述本案工程單價分析表並未規定有防腐處理,枕木階 定當會有所耗損,且被告要求更換枕木階僅佔原契約工項 1.2%【(30+8)/2995=0.012】,足見被告所稱木料破損乃 為約書第16條第3項保固除外條款所稱正常零附件損耗者 ,原告當無需擔負保固責任。
(五)關於系爭工程原設計圖說未顧及現地狀況,並因豪大雨造 成土石流失及枕木崩坍等情況,應屬不當使用之保固除外 條件及設計錯誤非屬瑕疵:
1.按「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謂瑕 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效益不符合本契約規定 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應由乙方 (原告) 於甲方 (被告)指定期限內負責無條件改正。逾期……… 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 件損耗者,不在此限。」,契約第16條第2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2.經查:100年5月19日系爭工程保固期滿移交汐止公所接管 案會勘紀錄結論第1項亦提及五指山古道橫向排水2處舖土 石流失及路基崩坍回復區枕木崩坍部分,請改善重新排列 固定。本案工程位於山區多雨環境已如前述,山區豪大雨 等易造成路基或邊坡毀損,相關改善工程理依各地點不同 現況分別設計,惟查系爭工程橫向排水及崩坍地整理皆僅 有標準圖說,未依現地鑽探報告等不同地質條件個別考量 ,縱原告全依圖說施作,在山區豪大雨沖刷下,即會發生 舖面土石流失及路基崩坍回復區枕木崩坍情況,顯見本案 工程屬於設計不良,並非工程標的有瑕疵,故依本案工程 契約第16條第2項土石流失及枕木崩坍非屬保固範圍。 3.次查,上開原始圖說設計錯誤,未考量現地地質及水流狀 況,導致原告圖說施作後仍發生舖面土石流失及路基崩坍 回復區枕木崩坍情況,經長期不當使用,亦屬於契約書第



16條第3項設施不當使用之保固除外條件,亦不應由原告 擔負保固維修責任。
(六)綜上所陳,被告未於約定保固期限內發現設施瑕疵,亦無 法證明瑕疵乃於保固期限內所造成,原告當無於保固期限 過後遂行保固維修義務,保固期滿後發現相關設施毀損皆 屬保固條件除外條件之不當使用及正常零附件損耗等因素 ,非屬原告保固範疇,故依工程契約書第14條第10項第5 款,被告應即刻退還原告所繳保固保證金302097元。(七)承上,被告依合約有給付原告302097元之義務,經催告卻 仍未給付;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2097元及自100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原告施作之工程於保固期滿會勘時仍有瑕疵存在: 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於保固期滿會勘移交汐止區公所接管 之會勘時,發現缺失如下:「(1)內溝山登山步道:入口 解說牌鬆脫,請重新固定。山櫻花枯死10株,請補植(按 :原告已於101年4月24日補植完畢)。翠湖步道杜鵑花數 量不足,請補植20株,樁位14翠湖,杜鵑花數量不足,請 補足結算數量222株。框架式步道枕木破損5 支,請更換 。舊枕木破損30支,新橫擋木階損170支,請更換。(2)五 指山古道:新橫擋木階破損28支,舊枕木破損8支,請更 換。橫向排水2處舖面土石流失,請改善。3m 棧橋木板破 損1塊,路基崩坍回復區枕木崩塌部分,請改善重新排列 固定。」。
(二)杜鵑花數量不足部分應由原告補植:
依兩造工程契約關於杜鵑花等植栽項目之單價分析表均包 含養護(含澆水施追肥修剪等)費用,是以原告應於養護期 間善盡保證成活及管理責任。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標準施工規範第02931章植樹施工規定,灌木(杜鵑)及喬 木(山櫻花)之工作範圍包括養護工作及保證成活期。次 依兩造工程契約第16條第1項規定,本契約自全部完工經 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除損耗品外,由乙方(即原告)保固 2年。再依原告出具之工程保固切結書載明,在保固期間 內如發生局部或全部損壞時,承包人願負完全修復責任。 是由前述,對於保固期滿會勘時所發現杜鵑花數量不足部 分,原告自有補足之義務。
(四)系爭新橫檔木階應做防腐處理,惟原告未依約施工: 依兩造契約後附之契約施工說明書及規範第06100章木構



造2.1.1節實木材料 (2)木材種類之使用其露明部分均採 用木料上材,隱蔽部分可使用木料中材或杉木。並符合 CNS 000 00000製材之分等規定,其最高含水量不得高於 15%,並經符合CNZ 0000 00000防腐處理者。2.13節防腐 處理 (1)所有室外木料均須符合CNZ 0000 00000之規定。 是由前述,木料部分並非如原告所稱之未為防腐處理之約 定,實係原告未依約施作,致生腐壞,係可歸責於原告之 事由所致,原告依約應負無條件改正之責。
(五)系爭枕木亦有防腐設計,然原告未依約施工: 依本件工程施作項目「枕木階」單價分析表內工料名稱已 載明「花旗松『防腐』枕木(22*17*240cm)」。次依兩 造契約後附之契約施工說明書及規範第06100章木構造 2.1.1 節實木材料 (2)木材種類之使用其露明部分均採用 木料上材,隱蔽部分可使用木料中材或杉木。並符合CNS 000 00000製材之分等規定,其最高含水量不得高於15%, 並經符合CNZ 0000 00000防腐處理者。2.13節防腐處理 (1)所有室外木料均須符合CNZ 0000 00000之規定。再依 契約後附之工程圖說枕木詳圖之枕木材料說明,亦載明「 枕木表面須浸入柏油處理,防腐處理,符合CNS規定」此 有木構造之規範及枕木施工圖可稽。是由前述,枕木並非 如原告所稱之未為防腐處理之約定,實係原告未依約施作 ,致生腐壞,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所致,原告依約應負 無條件改正之責。
(六)五指山古道橫向排水2處舖面土石流失、3m棧橋木板破損 、路基崩坍回復區枕木崩塌部分亦在原告保固範圍內,原 告應予修復。查前述橫向排水舖面、3m棧橋木板及路基崩 坍回復區等均為兩造工程契約主要施工項目,非屬損耗品 。且原告亦切結於保固期間內發生局部或全部損壞時,願 負完全修復責任。前述會勘發現之瑕疵,亦非故意破壞、 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自仍屬原告之保固責任範圍 ,而有修復義務。
(七)據上論結,本件因原告承諾改善或擅自減省工料及因其他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被告遭受損害,在原告未改善完 妥前,被告無返還保證金之義務。
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若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系爭工程,依約繳納302097元保固保證 金,依契約第14條第11項第5款約定:「保固保證金於保固 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無息發還。」,而系爭工程保



固期間為2年,已於98年5月1日完成驗收作業,惟於100年5 月2日保固期滿日後,並無原告應履行保固責任之事由,惟 被告竟拒絕返還保證金一節,業據提出結算驗收證明書、保 固保證金繳納專戶繳款書、兩造往來函文、會勘紀錄及單價 分析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承包系爭工程及尚 未返還保證金等情不諱,惟就原告付款之請求另以前詞置辯 ,是以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由被告所為舉證,是否足以證 明:原告於保固期間有應履行保固責任之事由存在?二、按「本契約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除損耗品外 ,由乙方保固二年。」、「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 知乙方改正。」,契約第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解釋上開契約文意,應於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且於保固期 內通知,原告始有改正之義務(即上開2年之期間,為瑕疵 發現期間及瑕疵通知時間),如逾保固期之後始發現之瑕疵 ,原告並無改正之義務。本件系爭工程兩造已於98年5月1日 完成驗收作業,原告並於同日出具「工程保固切結書」載明 ,保固期滿日期為「100 年5 月2日」,故原告自100年5月2 日保固期滿日之翌日起,即無履行保固責任之必要,合先敘 明。
三、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 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 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 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度上字第1679號判 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並不爭執原告就系爭工程之保固期 限已屆滿且兩造於100年5月19日會勘移交汐止區公所接管時 ,始發現缺失如下:「翠湖步道杜鵑花數量不足,請補植20 株,樁位14翠湖,杜鵑花數量不足,請補足結算數量222株 。框架式步道枕木破損5支,請更換。舊枕木破損30支,新 橫擋木階損170支,請更換。(2)五指山古道:新橫擋木階破 損28支,舊枕木破損8支,請更換。橫向排水2處舖面土石流 失,請改善。3m棧橋木板破損1塊,路基崩坍回復區枕木崩 塌部分,請改善重新排列固定。」。,惟抗辯:上開缺失均 為原告於保固期間應履行保固責任之事由者,然為原告所否 認,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被告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 證責任,然被告並未舉證以證明:「翠湖步道杜鵑花數量不 足,請補植20株,樁位14翠湖,杜鵑花數量不足,請補足結 算數量222株。框架式步道枕木破損5支,請更換。舊枕木破 損30支,新橫擋木階損170支,請更換。(2)五指山古道:新 橫擋木階破損28支,舊枕木破損8支,請更換。橫向排水2處



舖面土石流失,請改善。3m棧橋木板破損1塊,路基崩坍回 復區枕木崩塌部分,請改善重新排列固定。」等缺失之事實 發生於原告應履行保固責任期間,且被告既未能提出本證以 證明上情,原告即無提出反證即「有於保固期間對植栽之養 護證明」之必要,實難認原告有何履行保固責任之情事存在 ,則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保固責任,應補正上開缺失及瑕疵, 即無可取。
四、復按「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無息 發還。」,契約第14條第1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按「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工程原告之保固期間 已滿,且被告並未舉證以證明:「(1)翠湖步道杜鵑花數 量不足20株,樁位14翠湖,杜鵑花數量不足結算數量222株 ,框架式步道枕木破損5支,舊枕木破損30支,新橫擋木階 損170支。(2)五指山古道:新橫擋木階破損28支,舊枕木破 損8支。橫向排水2處舖面土石流失。3m棧橋木板破損1塊, 路基崩坍回復區枕木崩塌。」之瑕疵發生於原告應履行保固 責任期間及原告尚有其他應負保固責任之事由,揆諸前開約 定,被告即應於保固切結書上記載保固期滿日期100年5月2 日起算30日即100年6月1日返還保證金予原告,然被告並未 返還,故被告自100年6月2日起即應負遲延責任,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返還保證保固金及加計自100年6月2日起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133390元及自100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