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990號
TPAA,101,裁,990,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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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林輔誼即鴻利牙醫診所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
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 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 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 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係以:實務上醫師於送審前X光片的定位,不論用 奇異筆或電腦標記,都由送審前醫師所標記,以配合牙位便 利審查。送審後所有X光片若有核刪,都須經由審查醫師蓋 上鋼印,因此絕無有再變更造假之可能性。且於審查會議中 均已告知審查醫師僅須符合「清晰標示」之標記即可成立, 但在爭議委員會行政小組(上訴人似誤繕為小「姐」)不尊 重爭審醫師之主張進行核扣,敬請本院傳訊李楊鈞醫師、林 泰政醫師及相關行政人員澄清有關疑義等語,為其論據。惟 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純屬事實認定爭議,並無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 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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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