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961號
TPAA,101,裁,961,20120503,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61號
上 訴 人 青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蔣珊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
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 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 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 起上訴,針對「本案之法律適用爭議具有原則重要性」一節 ,其所持之理由為:
㈠其所受之漏稅裁罰處分已經事實審法院予以撤銷,回復至沒 有裁罰處分存在之狀態,且裁罰法規範所規定之法定裁罰倍 數金額復已變更,因此作為本案審查對象之新裁罰處分,在 其作成程序中仍應先踐行通知上訴人「如於裁罰前承諾繳清 較低倍數罰鍰,即處以較輕處罰倍數」之程序,而不能以「 在舊裁罰處分(已被撤銷者)作成程序中已踐行該程序」, 即謂「在新裁罰處分作成前即可無庸踐行該程序」。 ㈡原裁定採「在新裁罰處分作成前,通知承諾繳清較低倍數罰 鍰之程序,已因舊裁罰處分作成前已踐行,故不需再為踐行 」之法律見解,明顯違反法律優先原則及司法機關地位及審 查職權,並嚴重損及人民權益。
三、惟核上訴人所陳各項理由,其將行政處分被撤銷視為該處分 完全沒有存在過,忽略了案件已經實質審查之歷史客觀事實 。又其採取形式邏輯觀點,無視於「事前給予漏稅違章者自 動承諾並繳清較低倍數罰鍰」程序所具有、「降低徵納雙方 成本」之實質功能。所稱「本案原裁定採行之法律見解,違 反法律優先原則及司法審查職權,損及人民權益」云云,更 是涉及法律解釋本身之見解取捨,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 有原則性之情事存在。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



,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1/1頁


參考資料
青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