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457號
TPSV,101,台聲,457,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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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 請 人 藍國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藍蔡誠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
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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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