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1年度,385號
TPSV,101,台抗,385,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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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
再 抗告 人 天揚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鏑程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
年度抗字第一一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就再抗告人之財產在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零九萬六千四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再抗告人提出異議,桃園地院以一○○年度事聲字第一八六號裁定廢棄該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主張其與於民國一○○年六月間向再抗告人購買機器設備計二千一百十三萬六千元,已支付價款一千一百零九萬六千四百元,嗣伊發現其中最有價值之BEM 爐完全不堪使用,乃解除契約並通知再抗告人返還所收價款,然為再抗告人拒絕。而再抗告人一○○年七月至一○○年十一月營收降幅約達百分之五十,虧損一億四千多萬元,且有多筆應收帳款須在大陸地區執行,顯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機械設備買賣合約書、訂單、BEM 爐(PK爐)天揚現場試機檢視報告說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逐月營收表、資產負債表、公司資料為證,堪認相對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聲請假扣押,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再抗告人抗辯BEM 爐並無瑕疵乙節,乃本案實體問題,非假扣押程序所得審究。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駁回相對人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改判駁回相對人之異議。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原裁定其餘贅列理由,因與裁定結果無涉,不另論述,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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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揚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