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
聲 明 人 曾清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0一年三月八日第三審判決(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七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曾清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洪 佳 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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