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四一0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勝順工程行即洪銀虎
丙○○
丁○○
被 上訴人 戊○○
甲○○
乙○○
己○○
兼法定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
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周慶光
~B3 法官 黃科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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