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號
IPCM,101,附民,3,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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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
字第1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01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柒佰玖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利息。除援引刑事卷證資料外,並主張:依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附表1 編號105 、107 、115 、129 、136 、137 、153 、172 ,附表2 編 號103 所載,被告侵害原告就「葉問」、「三槍拍案驚奇」 、「殺人犯」之著作財產權,共9 片光碟,違反著作權法第 91條之1 第3 項規定。而原告無法證明被告除扣案9 片盜版 光碟外,其餘賣出數量不詳,故依同法第88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0,000 元。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依其準備程序之陳 述,其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援引刑事卷證資料 資為抗辯,不承認有何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規定, 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 權法等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下稱本案刑事判決)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易字 第26號刑事判決,並就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改認被 告明知「葉問」等如本案刑事判決附表1 、2 所示之影片, 係原告等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該 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 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且「葉問」等如本案刑 事判決附表1 、2 所示之光碟均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另行起意,獨自基於散布、



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之犯意,於99年3 月間前某日,向一姓名及基本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取得「 葉問」等如本案刑事判決附表1 、2 所示之盜版光碟,意圖 散布而持有之,擬利用其在高雄縣大寮鄉(現改制為高雄市 ○○區○○○路段、高雄縣鳳山市(現改制為高雄市鳳山區 ,下同)中崙二路與油管路口擺攤販賣猥褻光碟之機會,於 顧客欲購買盜版光碟時,自車牌號碼VX-1958 號自用小客車 內取出盜版光碟而以每片50元之價格出售散布予不特定人, 嗣於同年5 月6 日上午11時40分許,經警搜索查獲,核其所 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持有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光碟罪,並經本院就此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 月在案。 因此,被告確有故意侵害原告就「葉問」所享有之著作財產 權。
四、按(第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 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 償責任;(第2 項)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 一請求: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 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 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 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 得利益;(第3 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 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0,000元以上1,000,00 0 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 償額得增至5,000,000 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 第1 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 項)依通常 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 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亦有明文。再按侵權行 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 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 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3 號民事判 例參照)。而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 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 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 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 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參照)。
五、扣案之「葉問」盜版光碟部分:
㈠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意圖散布而持有扣案之「葉 問」盜版光碟2 片(即本案刑事判決附表1 編號107 、153



),以此方法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故被告成立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行為。因此,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於法有據。
㈡爰審酌本件被告係基於散布之意圖而持有扣案之「葉問」盜 版光碟2 片,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散布「葉問」盜版光碟 之行為,自無從以被告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損害賠償 。而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如重製、銷售、散 布、出租等)時,通常會收取權利金,此即著作財產權人可 得預期之利益,惟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事件,致著作財產權人 因此喪失授權收取權利金之利益,而受有消極之損害,因著 作財產權人與侵權人間並無授權契約關係之存在,是以著作 財產權人通常授權所收取之權利金,為其可得預期之利益, 以此所失利益計算其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額,即屬適當。又 依常情而言,他人欲合法散布影片DVD ,理應向著作財產權 人取得授權,而取得合法影片DVD 的代價,其性質即屬權利 金,故本件並無「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而無著 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
㈢由於「葉問」影片係於98年5 月26日發行,此有原告所提網 頁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5 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103 頁)。而影片DVD 之銷售價格會隨時間經過而 調降,以原告所提101 年3 月9 日之銷售價格(每片399 元 ,本院卷第105 頁之網頁資料)核定被告於本件侵權期間( 99 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5 月6 日遭查獲止)之賠償額,即 屬有據。故被告應賠償原告798 元($399X2片=$798 )。六、扣案之「三槍拍案驚奇」、「殺人犯」光碟部分: 原告固就其享有「三槍拍案驚奇」、「殺人犯」影片之專屬 授權的權利乙情,提出專屬授權證明書、電影片准演執照、 授權合約為證(本院卷第58至9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102 至103 頁)。然經核閱上開證據資料,其中「 三槍拍案驚奇」之准演執照記載原出品公司為大陸安樂影片 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安樂公司),未見原告提出任何證據證 明大陸安樂公司與原授權人FILM PARTNER(98)INTERNATIONA L 之關係;「殺人犯」之准演執照記載原出品公司為香港安 樂影片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安樂公司),未見原告提出任何 證據證明香港安樂公司與原授權人雄志集團有限公司之關係 ,難認原告為「三槍拍案驚奇」、「殺人犯」影片之被專屬 授權人,自不得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 為(如本案刑事判決之理由欄第四項所述)。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7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1 年3 月14日,本院卷第104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刑 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且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八、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 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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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