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年度智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134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位於高雄市○○區○○路店名「DVD 航空版、快版 」鐵皮屋之負責人,僱用鄭育松(另經判決確定)為該店櫃 台人員。甲○○、鄭育松均明知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影音光 碟,其內容強調男、女裸露性器官或性交等畫面,均屬客觀 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 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猥褻影音光碟,不得販 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竟共同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 製造並持有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5月間某 日起,由甲○○以不詳價格自不詳處所取得如附表二至六所 示之猥褻影音光碟母片,再由甲○○、鄭育松在上開店內, 以電腦燒錄方式,共同製造、持有大量具有裸露男女性器官 或性交畫面之猥褻影音光碟,並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 或100元之價格,在該店內共同販賣渠等所重製之上開猥褻 影音光碟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嗣經警於99年3月15日持搜索 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猥褻影音 光碟2,235片、燒錄機4臺及空白光碟250片等物品,始悉上 情。
二、案經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威望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告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 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且當事人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 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 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 告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 原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 物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均有證據能力。貳、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於原審坦承不諱(見原審 卷㈡第199頁、第200頁、第206頁至第210頁、第259頁、第 270頁、第272頁至第274頁),核與證人鄭育松於偵訊及原 審審理時結證內容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96頁至第198頁, 原審卷㈡第194頁至第196頁、第199頁),並有扣案如附表 二至六所示之影音光碟2,235片、燒錄機4臺、空白光碟250 片等物品可佐。又扣案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影音光碟,經核 閱查獲現場蒐證照片及光碟內容翻拍照片共70張(見警二卷 第58頁至第64頁、第94頁至第113頁、第122頁至第129 頁) ,認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 慾,再就其內容整體之目的及特性而為觀察,該等光碟之內 容係透過攝影器材錄像方式,刻意強調男女性器官及性交行 為之描寫,足以使普通一般人於觀看後產生羞恥或厭惡感, 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且有傷於社會善良風俗,屬猥褻物品無 疑。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製造並持有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皆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與證人鄭育 松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本 件被告為圖牟利而自98年5月起至99年3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 ,多次販賣猥褻光碟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 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顯係基於單一製造、 販賣之決意,而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製造、 販賣行為,於客觀上應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前因販賣猥 褻物品,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於95年10月19日、98年6 月15日判處拘役30日、5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第38、40頁),竟不思悔悟而 再犯本案,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數量 龐大,販賣時間亦已持續相當時日,犯罪情節非輕,惟念其 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再被告僱用鄭育松 共同犯本案犯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重於鄭育松,智識程度 為高中畢業,兼衡其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又扣案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猥褻影音 光碟共2,235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 項規定,均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燒錄機4臺、空白光碟250片 ,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被告製造猥褻影音光碟供販賣 所用之物或預備之物,此經被告及證人鄭育松分別陳明在卷 (見原審卷㈡第199頁、第207頁、第270頁),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諭知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證人鄭育松(另經判決確定) 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分別係得利公司、威望公司或第 三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於光碟或散布,渠等 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單一行為決意之犯意聯絡,自98年5月間某日起 ,或自行重製,或向他人購買,而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 光碟,再由被告或證人鄭育松,在高雄市○○區○○路店名 「DVD航空版、快版」之鐵皮屋內,以每片50或100元之代價 ,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而散布之,每日約售出4、5千元至1 萬元,嗣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 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證 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 作為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6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 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 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參照)。又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立法意旨在限制被告或 共犯之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並以補強證據之存在,協助發 見真實。即使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係出於任意性,若別無其他 補強證據存在,足以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尚不得單憑自 白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且此處所謂共犯,包括任意共犯 及必要共犯(含對向犯罪之共犯)皆屬之,亦即仍須有補強 證據以擔保該共犯自白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並 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共犯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之 證明力;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即與上開規定有違。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 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 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 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 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32號、97年 度台上字第3755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06號、101年度台上 字第186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㈠證人鄭育松 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㈡另案告訴代理人施同慶於警詢中所 為之陳述;㈢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份 ;㈣威望公司鑑定報告1份;㈤搜索扣押筆錄1份;㈥扣押物 品目錄表2份;㈦照片250幀;㈧Walt Disney Studios Home Entertainment信件1封、博偉專屬授權合約節譯本、Home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Agreement、Schedule A PartI Release Titles、Wikipedia網頁各1份;㈨福斯合約中譯本 1份、20th century fox信件3封、Distribution and Licen se Agreement 1份;㈩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Licen se Agreement(Gokusen the Moive)1份、Agreement 2份 (Bad Lie Utenant)、Agreement(Kumui)、 Multiple Rights Long Form Agreement 1份(From Paris with Love )、Agreement(Bad Lie Utenant、From Paris with Love )1份等證據資料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並辯稱 :伊承租經營「DVD航空版、快版」店係賣猥褻光碟,但沒 有販賣盜版光碟,這家店平常是由鄭育松顧店,伊僱鄭育松 是買猥褻光碟,伊大約2、3 天去一次店裡補片結帳,鄭育
松跟伊說賣多少片,伊就收多少片的錢,扣案的盜版光碟都 是鄭育松用伊的燒錄機擅自重製的,他燒錄時伊不在場,也 沒看到鄭育松販賣盜版光碟,鄭育松販賣盜版光碟的錢並未 交給伊,伊與鄭育松就重製及販賣盜版光碟並無犯意聯絡, 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219片及目錄表1本,皆屬證人鄭育松所 有,與伊無涉等語。經查:
㈠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係用以證明如附表 一編號1至14之影音光碟係未經得利公司授權重製之盜版光 碟(見警卷一第15、16頁),而威望公司鑑定報告則係用以 證明如附表一編號15至27之影音光碟係未經威望公司授權重 製之盜版光碟。此外,告訴人得利公司、威望公司於警訊、 偵查及原審先後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27、39、53、75、88 、91、95、96、100等視聽著作之權利證明文件,則係用以 證明該公司係上開視聽著作之被授權人,且被告或訴外人鄭 育松未經得利公司或威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依法不得重製 或散布上開視聽著作。
㈡至於偵查卷內所附照片,其中多數係猥褻影音光碟內容之勘 驗翻拍照片(見警卷二第58至64頁、第94至129頁),僅部 分係盜版影音光碟內容之勘驗翻拍照片(見警二卷第55至57 、65至93頁)或扣押物品之照片(見偵一卷第32至35頁), 上開證據僅足以證明扣押之盜版影音光碟內確有重製如附表 一所示視聽著作。至另案告訴代理人施同慶於警詢中所為之 陳述僅係證明本件扣案部分光碟確已侵害得利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並對另案被告鄭育松提出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之告訴 (見警一卷第11頁),是以上開證據均無從證明被告甲○○ 有何重製或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抑或與鄭育松間就上 開行為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㈢證人鄭育松於偵查中雖證稱:賣色情光碟及盜版光碟的錢係 交給甲○○,色情光碟及盜版光碟是甲○○跟一位叫「木村 拓栽」的人拿,甲○○自己會拿回來複製等語(見偵一卷第 197、198頁),復於原審證稱:伊與甲○○都有燒錄、重製 盜版光碟,販賣盜版及色情光碟的錢,伊全部都給甲○○, 甲○○知道盜版光碟放在店裡賣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6、1 97頁)。惟查:
⒈證人鄭育松於原審證稱:(甲○○燒錄時你如何知道)伊在 燒錄的時候甲○○不在,甲○○進去工作室就是要燒錄,因 為在按的時候會有聲音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7頁),足見 證人鄭育松並未親身見聞被告非法重製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 ,僅係其個人透過被告操作燒錄機之聲音而臆測被告有該行 為,惟本件扣案之光碟亦包括以空白光碟燒錄之猥褻影音光
碟(見偵一卷第34頁),實難僅憑證人鄭育松臆測之詞即推 論被告確有重製扣案盜版影音光碟之犯行。
⒉其次,證人鄭育松先後於警訊及偵查中供述如下: ⑴99年3月16日警訊時供稱:電影盜版的母片全是伊在高雄 市○○路的「好來屋」拿的,色情片的廠商有2、3個,伊 只記得其中一人的外號是「木村拓哉」。警方所查扣燒錄 之盜版電影光碟是伊本人燒錄在店內左邊小房間燒錄,大 約有2、3百片等語(見警一卷第6頁)。
⑵99年3月27日警訊時供稱:「好來屋二手影音光碟」在高 雄市○○○路地區賣盜版光碟及色情光碟可說算是很有名 氣,「跳蚤市場」、「鳳山市○○○路○○○路口」的攤 位因為都是同業的關係,伊向他們拿盜版片,作為我賣盜 版的母片等語(見警一卷第12頁反面、第13頁)。 ⑶99年3月16日偵查中供稱:所販賣無版權的影片是伊在店 內的小房間燒錄的等語(見偵一卷第9頁)。
⑷99年5月20日偵查中供稱:扣案的盜版視聽光碟及色情片 是伊為了要賣而燒錄的,98年8、9間開始燒錄盜版視聽光 碟等語(見偵一卷第16頁)。
⑸100年3月15日偵查中供稱:我們(即鄭育松與得利公司) 有談和解,但老板甲○○不出面,伊只是受僱而已,伊是 幫甲○○賣,盜版光碟是甲○○複製的,所有東西幾乎都 是他的,伊在他那邊工作半年多,他到現在都沒有發薪水 給我,就是這樣我才氣等語(見偵一卷第196、197頁)。 ⑹100年3月15日偵查中證稱:98年5月份開始受僱於甲○○ ,我問甲○○一個月薪水,他說將近二萬五,但他到現在 都沒有拿給我。賣色情光碟及盜版光碟的錢交給甲○○, 色情光碟及盜版光碟是甲○○跟一位叫「木村拓哉」的人 拿,甲○○自己會拿回來複製,因為甲○○不出面處理才 供出他等語(見偵一卷第197、198頁)。 ⒊嗣證人鄭育松於100年11月23日原審則證稱:伊受雇於甲○ ○半年時間,那時候還沒有打薪水,因為還沒有談到薪水如 何給,當時只有賣A片,盜版光碟是後來伊向朋友拿的,盜 版是伊拿回來的,但伊與甲○○都有燒錄、重製,販賣盜版 及色情光碟的錢,伊全部都給甲○○,因為店是甲○○的。 盜版光碟是向甲○○認識的朋友拿的,是伊主動去拿,我有 跟甲○○說要去向朋友拿光碟回來燒錄,他沒有說什麼,也 沒有阻止我,盜版光碟拿回來後是放在燒錄機那邊,我在燒 錄的時候甲○○不在,甲○○知道盜版光碟放在店裡賣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95至197頁)。
⒋由上可知,證人鄭育松僅就伊確有在店內使用扣案之燒錄機
重製盜版影音光碟進而販賣乙節,其前後供述一致,惟就⑴ 盜版影音光碟之來源究係「好來屋」、「跳蚤市場」、「鳳 山市○○○路○○○路口」或「木村拓哉」,⑵盜版影音光 碟母片究係鄭育松或被告去拿回來,⑶扣案盜版影音光碟究 係鄭育松所重製或被告所重製,⑷被告有無同意支付每月二 萬五千元之薪水予鄭育松等各節,證人鄭育松之供述前後均 不一致。此外,扣案之目錄表係供訂購盜版影音光碟之用, 此有扣押物品照片附卷可按(見偵一卷第35頁),而證人鄭 育松於原審證稱:目錄表是伊的,不是店裡的等語(見原審 卷㈡第199頁),核與被告甲○○於本院供稱:販賣猥褻光 碟都是放在紙箱內,沒有展示架,客人係看紙箱內的光碟去 挑,沒有目錄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62頁),倘被告確有指 示鄭育松販賣盜版影音光碟,復提供空白光碟片、燒錄機及 場所供鄭育松重製上述光碟予不特定客人,何以供客人選購 盜版影音光碟之目錄竟係鄭育松所有,而非被告所提供?顯 見被告辯稱重製及販賣盜版光碟係鄭育松之個人行為,尚非 全然無據。此外,證人鄭育松於偵查中供稱:伊在甲○○那 邊工作半年多,他到現在都沒有發薪水,就是這樣伊才氣等 語(見偵一卷第197頁),復於原審結證稱:當時甲○○有 半年的時間沒有給伊薪水,後來被查獲的時候也不出來處理 ,我因不爽,所以才供出他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5頁), 衡諸常情,被告僱用鄭育松經營「DVD航空版、快版」店面 ,其販賣光碟為每片50元至100元不等之小額現金之交易, 參以證人鄭育松證稱:平常營業額為2至3千元左右,好一點 的話有4至5千元,如果賣比較大量可能到1萬元等語(見原 審卷㈡第198頁),顯見店內營收現款均係由鄭育松經手轉 交被告,被告理應支付薪資以確保鄭育松善盡管理義務始符 合常情,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均供稱有按日支付鄭育松500 元至800元之薪資(見原審卷㈡第271頁、本院卷第62頁), 另被告倘長達6個月未支付任何薪資予鄭育松致其心生怨懟 ,鄭育松於本案經警查獲後焉有迴護被告而自行承擔全部刑 責之理,顯見鄭育松所言不實。況證人鄭育松係於本案經警 查獲一年後,始於偵查中翻異前詞陳稱本件被告為重製及販 賣盜版影音光碟之共犯,業如前述,斯時鄭育松與告訴人得 利公司擬就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洽談和解,俾以減輕或 免除鄭育松違反著作權法之刑責,然被告並未出面協助和解 事宜,告訴代理人庚○○於本院亦陳稱:因甲○○不願意負 擔賠償金額,鄭育松才將甲○○供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70 頁),被告於原審亦陳稱:鄭育松認為我沒有幫他處理這件 事情(即本案)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8頁),顯見鄭育松
係因被告甲○○未協助其與得利公司達成和解,雙方因而有 所怨隙,自難期待其證詞客觀公允而無誣陷被告之虞,且本 件亦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其不利於被告之供述各情係 屬事實,自無從僅憑共犯鄭育松不利於被告且前後不一之供 述用以證明被告確有收取販賣盜版光碟之營業收入,而與鄭 育松就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謂:鄭育松之保證金係由被告具保繳納, 顯見被告與鄭育松之關係緊密,被告於原審亦坦承知悉並容 任證人鄭育松在內燒錄重製盜版影音光碟並銷售足見被告與 鄭育松就擅自重製盜版影音光碟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惟共同正犯間於主觀上須有以自己共同犯罪意思,而於客 觀上參與構成要件以內之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抑或 事先同謀,由其中一人實施犯罪,始該當之。經查,鄭育松 因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99年3月16日指 定保證金額2萬元,固係由被告甲○○辦理具保並繳納保證 金,此有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 紙附卷可按(見偵一卷第11、12頁),然斯時被告確有僱用 鄭育松共同販賣猥褻影音光碟,是以被告為鄭育松繳納保證 金亦屬事理之常,另被告於原審亦供稱:鄭育松當初說要接 觸電影這區塊的時候,伊的心態是抱著不鼓勵,也沒有否定 ,反正我也不碰,他有幾個好朋友要互相交流,伊就想說算 了,他要怎麼弄是他的事,伊只供應猥褻光碟要他賣,從頭 到尾我都不想重製,也不需要賣盜版光碟,伊不清楚盜版光 碟每片的價錢,鄭育松也沒有把盜版光碟賣的錢交給伊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99、200、207頁),是以縱被告知悉鄭育 松在店內重製及銷售盜版影音光碟,惟本案既無證據可資證 明被告確有參與重製或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行為,亦無法證 明鄭育松販賣盜版影音光碟之收入確有交付予被告,而被告 亦始終均無自己共同參與重製或販賣盜版光碟之意思,即難 謂被告與鄭育松間就重製或販賣盜版光碟有何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
㈣綜上所述,證人鄭育松不利於被告之供述,顯係前後不符而 有瑕疵,又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證明其不利於被告之供述 係屬事實,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無從使本院 就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違反著作權法犯嫌為有罪之確信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 ,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等無 罪判決,惟因此部分與被告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公 訴意旨認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因而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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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名 │著作財│數量│相關文件 │
│ │ │產權人│(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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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爾摩斯│得利影│2 │華納專屬授權合約書中文譯本及相關網頁資料、錄│
│ │ │視股份│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
│ │ │有限公│ │基金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
│ │ │司 │ │第57頁至第62頁、第64頁、第88頁,警一卷第15頁│
│ │ │ │ │、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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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主與青│同上 │2 │博偉專屬授權合約節譯本及相關英文文件、錄影節│
│ │蛙 │ │ │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
│ │ │ │ │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第49│
│ │ │ │ │頁至第56頁、第85頁,警一卷第15頁、第16頁) │
├──┼────┼───┼──┼──────────────────────┤
│ 3 │阿凡達 │同上 │3 │福斯合約書中譯本及相關英文文件資料、錄影節目│
│ │ │ │ │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
│ │ │ │ │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第68頁│
│ │ │ │ │至第74頁、第92頁,警一卷第15頁、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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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打不倒的│同上 │2 │華納專屬授權合約書中文譯本及相關網頁資料、錄│
│ │勇者 │ │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
│ │ │ │ │基金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
│ │ │ │ │第57頁至第62頁、第65頁、第89頁,警一卷第15頁│
│ │ │ │ │、第16頁) │
├──┼────┼───┼──┼──────────────────────┤
│ 5 │忍者刺客│同上 │2 │華納專屬授權合約書中文譯本及相關網頁資料、錄│
│ │ │ │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
│ │ │ │ │基金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
│ │ │ │ │第57頁至第62頁、第66頁、第90頁,警一卷第15頁│
│ │ │ │ │、第16頁) │
├──┼────┼───┼──┼──────────────────────┤
│ 6 │全城熱戀│同上 │2 │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
│ │熱辣辣 │ │ │護基金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
│ │ │ │ │卷第93頁,警一卷第15頁、第16頁) │
├──┼────┼───┼──┼──────────────────────┤
│ 7 │刺陵 │同上 │2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99年3 月9 日經銷合約│
│ │ │ │ │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
│ │ │ │ │權保護基金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
│ │ │ │ │院二卷第46頁至第47頁、第81頁,警一卷第15頁、│
│ │ │ │ │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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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艋舺 │ │3 │ │
├──┼────┼───┼──┼──────────────────────┤
│ 9 │鼠來寶2 │得利影│3 │福斯合約書中譯本及相關英文文件資料、錄影節目│
│ │ │視股份│ │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
│ │ │有限公│ │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第68頁│
│ │ │司 │ │至第74頁、第94頁,警一卷第15頁、第16頁) │
├──┼────┼───┼──┼──────────────────────┤
│10 │波西傑克│同上 │4 │福斯合約書中譯本及相關英文文件、網頁資料、錄│
│ │森:神火│ │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
│ │之賊 │ │ │基金會99年3月16日鑑識報告各1份(分見院二卷第│
│ │ │ │ │68頁至第74頁、第95頁,警一卷第15頁、第16頁)│
├──┼────┼───┼──┼──────────────────────┤
│11 │伴侶渡假│同上 │2 │環球專屬授權合約書中文譯本及相關英文文件、錄│
│ │村 │ │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
│ │ │ │ │基金會99年3月16日鑑識報告各1份(分見院二卷第│
│ │ │ │ │75頁至第79頁、第97頁,警一卷第15頁、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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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歐吉桑卡│同上 │2 │博偉專屬授權合約節譯本及相關英文文件、錄影節│
│ │好 │ │ │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
│ │ │ │ │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第49│
│ │ │ │ │頁至第56頁、第86頁,警一卷第15頁、第16頁) │
├──┼────┼───┼──┼──────────────────────┤
│13 │冰天血地│同上 │1 │華納專屬授權合約書中文譯本及相關網頁資料、錄│
│ │ │ │ │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
│ │ │ │ │基金會99年3 月16日鑑識報告各1 份(分見院二卷│
│ │ │ │ │第57頁至第62頁、第63頁、第87頁,警一卷第15頁│
│ │ │ │ │、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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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奪魂鋸(│同上 │1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98年6 月6 日授權合約│
│ │誤繕為鉅│ │ │書1 份(院二卷第40頁至第43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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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末日浩劫│威望國│4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際股份│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有限公│ │偵一卷第85頁至第91頁) │
│ │ │司 │ │ │
├──┼────┼───┼──┼──────────────────────┤
│16 │靈動-鬼 │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影實錄 │ │ │告、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相關英文授權文件│
│ │ │ │ │各1份(見警一卷第21頁,偵一卷第92頁至第98頁)│
├──┼────┼───┼──┼──────────────────────┤
│17 │鄰家特務│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 │ │偵一卷第99頁至第102 頁) │
├──┼────┼───┼──┼──────────────────────┤
│18 │極道鮮師│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誤繕為│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帥) │ │ │偵一卷第103 頁至第105 頁) │
├──┼────┼───┼──┼──────────────────────┤
│19 │爆裂警官│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 │ │偵一卷第106 頁至第111 頁) │
├──┼────┼───┼──┼──────────────────────┤
│20 │超異能部│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隊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 │ │偵一卷第112 頁至第118 頁) │
├──┼────┼───┼──┼──────────────────────┤
│21 │忍者戰場│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 │ │偵一卷第119 頁至第121 頁) │
├──┼────┼───┼──┼──────────────────────┤
│22 │諜戰巴黎│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 │ │偵一卷第122 頁至第128 頁) │
├──┼────┼───┼──┼──────────────────────┤
│23 │驚爆萬惡│同上 │3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城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份(見警一卷第21 頁,│
│ │ │ │ │偵一卷第129頁至第135頁) │
├──┼────┼───┼──┼──────────────────────┤
│24 │璀璨情詩│同上 │3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 │ │偵一卷第136 頁至第14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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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大獄言家│同上 │1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 │ │告、行政院新聞局電影片准演執照、相關英文授權│
│ │ │ │ │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偵一卷第142 頁至│
│ │ │ │ │第14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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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天堂信差│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 │ │ │告、相關英文授權文件各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 │ │ │偵一卷第147 頁至第149 頁) │
├──┼────┼───┼──┼──────────────────────┤
│27 │靈異冷凍│同上 │2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
│ │庫 │ │ │告1 份(見警一卷第2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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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奪天書 │ │2 │ │
├──┼────┼───┼──┤ │
│29 │室愛 │ │2 │ │
├──┼────┼───┼──┤ │
│30 │女子大亂│ │2 │ │
│ │鬥 │ │ │ │
├──┼────┼───┼──┤ │
│31 │血與骨 │ │2 │ │
├──┼────┼───┼──┤ │
│32 │滅門 │ │2 │ │
├──┼────┼───┼──┤ │
│33 │夜魔 │ │2 │ │
├──┼────┼───┼──┤ │
│34 │王牌銷售│ │2 │ │
│ │員 │ │ │ │
├──┼────┼───┼──┤ │
│35 │婦產科的│ │2 │ │
│ │女人們 │ │ │ │
├──┼────┼───┼──┤ │
│36 │絕對武裝│ │2 │ │
├──┼────┼───┼──┤ │
│37 │花田囍事│ │2 │ │
├──┼────┼───┼──┤ │
│38 │外事警察│ │2 │ │
├──┼────┼───┼──┼──────────────────────┤
│39 │39號特案│得利影│2 │相關英文授權文件、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各1 │
│ │ │視股份│ │份(分見院二卷第48頁、第82頁) │
│ │ │有限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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