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詹桂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川豹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74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