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277號
STEV,101,店補,277,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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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風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3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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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