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272號
STEV,101,店補,272,201205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夏明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1/1頁


參考資料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