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243號
STEV,101,店補,243,2012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啓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5,3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790元。
㈡交付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
騰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