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233號
STEV,101,店補,233,201205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33號
原 告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婷
原 告 郭進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于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偉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1/1頁


參考資料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