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78號
原 告 陳慶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信明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