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862號
原 告 林甫侑即可鑫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 告 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妤舒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孫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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