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字,100年度,13號
STEV,100,店勞簡,13,201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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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夏明煌
被 上訴人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道安
被 上訴人 江佳蓉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5月 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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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