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朱春月
送達代收人 謝鴻博
被 告 劉裕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25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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