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1年度,109號
SSEV,101,新小,109,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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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小字第109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王和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0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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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