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14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吳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70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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