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1年度,127號
CHEV,101,彰小,127,201205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維澤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賴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彰小字第12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171元,及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9,7 33元,及其中41,270元自民國(下同)93年 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後訴訟繫屬中之1 01年5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改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0,1 71元,及自民國96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不合。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日前為購買商品,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現更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消費性商品貸款,金額共計64,104元,雙方並簽有消費性商 品貸款契約,約定自92年11月20日起至94年11月20日止,分 24期清償,每期清償2,671元, 並約定如未依約支付期付款 致任何一期款逾期繳款時,應自逾期之日起, 按年息20%計 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遲付總額達貸款金額五分之一或任 一期付款遲延逾30日以上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債 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自93年4月20日起即未依約按時給付分 期付款, 而該部分債權業於93年6月17日經訴外人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讓與原告,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被告作為債權讓與 書面通知。迄今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