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144號
GSEV,101,岡補,144,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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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零貳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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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