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王仙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零玖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