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131號
GSEV,101,岡補,131,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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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美芳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壹佰
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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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