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128號
GSEV,101,岡補,128,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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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震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舜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調
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請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
柒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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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