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勞簡字,100年度,4號
GSEV,100,岡勞簡,4,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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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魏淑宜
      林育平
      石書郡
      曾寧君
      吳秀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儀
訴訟代理人 范如玉
      曾皓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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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