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劉淑儀
劉明智
楊清霞
一、原告因清償就學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上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9,399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