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192號
原 告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滿
被 告 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9,706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3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按,其訴 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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