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被 告 李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管轄。兩造 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 台灣公司情報網